安徽省金属材料流通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安徽省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组成人员为安徽省金属材料流通行业的经营企业,是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协会,是地方性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会员研究、解决金属材料流通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金属材料流通行业发展的新思路,提高行业的管理水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为培育市场、管理市场、建设市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为安徽省商务厅。
协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1019号安徽省徽商钢材市场(合肥市庐阳工业园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金属材料流通行业的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的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建议,反映本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的前期性工作。
(三)建立信息网络,统计国内外钢铁行业信息,定期报告市场行情、信息。对会员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进行分析、评价,并提供咨询服务。
(四)根据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有关经济、管理等标准。受会员委托,对行业内重大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组织专题调查研究、讨论。
(五)做好策划和宣传市场整体形象工作,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组织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有关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会员的专业素质。
(六)代表安徽地区金属材料流通行业参加国内、国际同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建立与国内外有关钢铁流通组织的联系,促进行业合作,发挥行业优势。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开展法律信息的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法律、财税、风控等方面的服务,引导企业遵守法律,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八)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市场”、“诚信经营”活动。协助行政执法部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九)开展与金属材料流通的有关的活动及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举办行业论坛、知识讲座与培训、开展各类文体和联谊活动。
(十一)根据需要,编辑协会会刊、建立协会网站、宣传政体相关政策、宣传会员企业、传递钢铁流通信息。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八条 会员的具备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在金属材料流通行业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所经营企业须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力: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由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协会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主动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是本会的决策机构、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管机构、秘书处是本会执行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罢免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决策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如为副会长兼职时,必须设一名专职副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会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认可的审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根据党章规定在协会中成立党的组织。
第四十三条 会员只要认真履行党的义务,坚定党的信念,参加党的活动,协会党组织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带头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发挥党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6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